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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双胍的禁忌证警示!

2024-9-4 09:39| 发布者: 陪诊么网| 查看: 55| 评论: 0

摘要: 二甲双胍自 1957 年上市以来,在临床应用已经有半个多世纪。国内外权威指南均推荐二甲双胍作为2型糖尿病的一线用药,体现了二甲双胍在2型糖尿病治疗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二甲双胍降糖疗效显著,同时具有良好的安全性,

二甲双胍自 1957 年上市以来,在临床应用已经有半个多世纪。国内外权威指南均推荐二甲双胍作为2型糖尿病的一线用药,体现了二甲双胍在2型糖尿病治疗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二甲双胍降糖疗效显著,同时具有良好的安全性,不易引起低血糖,价格相对便宜,在临床上广泛使用。

那么问题来了,二甲双胍适用于所有患者吗?

哪些情况不适合使用二甲双胍呢?

01

二甲双胍的禁忌证

先上个总结版

✔️肾功能不全:男性血清肌酐>132μmmol/L、女性血清肌酐>124μmmol/L,或肾小球滤过率<45 mL/(min·1.73m2);

✔️需要药物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和其他严重心、肺疾患;

✔️严重感染和外伤、外科大手术、临床有缺氧症状等;

✔️已知对盐酸二甲双胍过敏者;

✔️急性或慢性代谢性酸中毒,包括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酗酒者;

✔️维生素 B12、叶酸缺乏未纠正者。

其他的具体情况

需要造影手术的患者:若肾功能正常,造影前不必停用二甲双胍,但使用对比剂后应停用48 h,复查肾功能正常后可继续用药;而对于肾功能异常的患者,使用对比剂前 48 h 应当暂时停用二甲双胍,之后还需停药 48 h~72 h,复查肾功能结果正常后可继续用药。

有妊娠期糖尿病史的患者:糖尿病患者一旦妊娠,建议改用胰岛素治疗。二甲双胍在 FDA妊娠期用药分级中为 B 类药物,虽无证据显示其对胎儿或动物有致畸作用,但有研究结果表明,可增加早期流产的风险。且我国药监部门尚未批准二甲双胍用于妊娠期妇女。

严重肝功能不全的患者:二甲双胍不经过肝脏代谢,无肝脏毒性。但肝功能严重受损会明显限制乳酸的清除能力,建议血清转氨酶超过 3 倍正常上限时应避免使用,血清转氨酶轻度升高的患者使用时应密切监测肝功能。

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二甲双胍无肾脏毒性,该药以原型经肾脏排泄,如患者肾功能减退,药物排泌受阻,则药物可能在体内蓄积,有增加乳酸酸中毒发生的风险。因此,多数指南建议肾功能受损患者应谨慎用药。但仅根据蛋白尿就停用二甲双胍是一种误区。建议根据肾小球滤过率的水平调整二甲双胍的使用。

02

二甲双胍的不良反应:应对办法在这里

1. 二甲双胍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消化道反应,包括腹泻、恶心、呕吐、腹胀、消化不良等,这些不良反应通常比较轻,通过调整剂量和用药时间绝大对数患者可以耐受。通常可以在餐时或餐后服用二甲双胍,这样可以减少二甲双胍在胃里堆积,减少胃肠道不适的发生。

应对方法

初次用药患者,二甲双胍的剂量调整原则为“小剂量起始,逐渐加量”。起始剂量为 500 mg,每日 1~2 次,餐时或餐后立即服用。1~2 周后,若无胃肠道反应则增加剂量至1000 mg; 提高剂量后若发生胃肠道反应,可将剂量降至之前较低的剂量,过一段时间再尝试增大剂量。一般 1 个月后,患者基本可耐受其不良反应。二甲双胍最佳剂量为 2000 mg/d,最大推荐剂量 2550 mg/d。

2. 二甲双胍最严重的不良反应为乳酸酸中毒,乳酸酸中毒一般发生在伴有严重肝肾功能不全或心肺功能不全等缺氧性疾病患者,这些患者需避免使用二甲双胍。

3. 除乳酸酸中毒外,低血糖也是临床较为关心的不良反应,由于二甲双胍不直接作用于胰岛,不刺激胰岛细胞释放胰岛素,因此,一般不会出现低血糖。但仍有少数低血糖的报道。低血糖时需要补充糖分,停药或减药。

4. 长期使用二甲双胍引起维生素 B12 水平的下降。《二甲双胍临床应用专家共识》建议在长期使用二甲双胍治疗患者中适当补充维生素 B12,但不建议在服用二甲双胍的患者中常规监测维生素 B12 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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